镇机关出勤请假制度
教职工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努力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为严肃纪律,奖勤罚懒,特制定如下制度:
考勤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1天由系部、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人事处负责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15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批准。院领导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请假离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2、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见资料下载),经有关权限的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后,教学人员到教务处办理好调课手续,行管人员安排好工作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回校工作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时间将延续计算。除灾祸和重病外,凡电话请假的作旷工论处,生病者须及时通知学院,再凭医院病历、处方、发票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规定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单位定点医院检查诊断并开具病休证明,经学院批准同意方可休病假。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休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发90%的工资,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发70%的工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发80%的工资,6个月以下的发100%的工资。病休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连续请病假超过7天的从第8天病假开始不计发生活补贴和误餐费。
患癌症、重精神病的教职工,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
事假:
教职工确有重要事情请假者,经学院批准,可给予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全年累计请事假不超过7天,超一天扣1天的标准工资,并不计发生活补贴和误餐费。
婚假:
按照有关规定一般为3天,晚婚假为15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安排在寒暑假中休假。配偶在外地市工作需到外地市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调好了课、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岗位津贴照发,超过3天不计发岗位津贴。
丧假:
按照有关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调好了课,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岗位津贴照发。
探亲假: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原则上不批探亲假。
产假: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
4、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超过10分钟扣20元(计一次迟到或早退);旷课一节扣工资40元,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1节。行管人员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5元,超过10分钟扣10元(计一次迟到或早退);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迟到、早退三次计一天旷工;旷课、旷工均不计发岗位津贴。
政治学习、各种会议及活动未经请假一次扣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
以上各扣除款项均与年终奖挂钩,年终奖按1:1比例扣发。
考核办法:
1、各系部、处室(单位)每日分上、下午进行两次出勤登记,一月一次考核总结,于下月5日前交监察室汇总。监察室每月制定1张各处室、系部职工的考勤报表,1式3份,1份报考核办,1份报人事处,1份留存。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查岗。
2、全院实行统一的出勤考核与岗位津贴挂钩的办法进行院内核算,并于考核后的下月计发岗位津贴。
3、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2天,旷课4节以内者,年终综合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全年累计旷工3天,旷课6节以上,原则上年终综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部年终奖金;教学人员全年旷课8节,行管人员全年旷工4天,予以辞聘,并扣发全部年终奖金。病假按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教学系统出现缺课等责任事故,由各系部核实,归口教务处审定,按旷课处理,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教务处通报处理结果,监察室备案;行管人员出现缺岗等责任事故,由处室(单位)核实,归口监察室审定,按旷工处理,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会议批准,由监察室通报处理 结果,处理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
此办法从2007年4月9日起开始试行。
关于《镇机关出勤请假制度》的延伸阅读-- 《请假扣工资怎么计算》
请假扣工资怎么计算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
1.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2.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3.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4.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5.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三、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基本工资/当月天数*(当月天数-请假天数)不合理;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